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即将实施法检 相关企业应早做好准备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2014年146号),将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为“A/B”,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而在去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就联合发布过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俗称“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一是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进口商及出口生产企业应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了解相关报检程序,以免开检日期临近耽误货物的正常通关;二是进口企业应关注即将实施的儿童安全座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与相关认证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尽快完成CCC认证检测,以免影响市场销售;三是进口企业在进口儿童安全座椅时要注重供货商的选择,做好产品的标准转换工作,我国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 27887-2011),在选择产品时可以选择通过欧州ECE R44/04安全标准的产品。欧州ECE R44/04安全标准因其最为严格,而成为其他国家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国标的谱写时也参考了欧洲标准;四十出口生产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应按输入国标准要求,以免检验不合格而无法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