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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浅析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10-30 16:00:00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阅读次数:
    2023年5月10日,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共同签署了CBAM法案,法案最终文本已在5月16日发布于欧盟公报,并于5月17日生效。

CBAM法案的通过,意味着气候监管将首次正式纳入全球贸易规则,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为帮助企业了解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提出背景及申报流程,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我们在此分享对CBAM文件的浅析。

1.CBAM提出背景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欧盟建立了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TS),通过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和子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统一定价。这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提出的减排工具,兼具经济效益和成本效益,同时也是全球最大、最成熟的跨国排放交易体系之一。该体系覆盖了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约10000个装置以及在这些地区运营的航空公司的排放,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左右。

借助该体系,欧盟已大幅减少成员国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然而,随着进口产品所含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逐渐增加,碳泄露(carbon leakage)问题愈发凸显。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又称为碳关税,其核心思想是在严格的国内气候政策基础上,要求进口或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

CBAM草案细则已明确,首批纳入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电力、铝和化肥,同时设定了过渡期(2023-2025)。在过渡期内,这些行业的进口商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但需提供详细的进口产品信息,包括数量、进口国、直接碳排放量和间接排放等,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将需要为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未来欧盟也可能会扩大CBAM施行的行业范围。

2.CBAM运行流程

CBAM系统由具有资质的进口商发起,其清缴义务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需在所属的欧盟成员国内向CBAM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为“注册进口商”,方可合法进口相关产品。每个欧盟成员国均设有CBAM注册系统和数据库,每个注册进口商在本国的CBAM系统中拥有独立账户。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可代表一个以上的进口商)每年需提交申报,详细说明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的货物的内含排放量,并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如果原产国已支付货物的内含排放量的碳价格,申报人可申请减少相应的证书数量。具体货物内含排放量的确定,由原产国生产经营者向CBAM申报者提供经核实的商品生产内含排放量。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使用基于全部出口国平均排放强度的默认值,并根据“放大系数”上调;如无法获取出口国数据,以欧盟表现最差设施的平均排放强度作为默认值计算。

CBAM实行CBAM证书制度。每张CBAM证书对应着一吨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对于每吨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进口商必须向其所在的欧盟成员国的CBAM主管机关购买一张独立编号的CBAM证书。进口商购买CBAM证书的数量、价格和日期都记录在其CBAM系统账户中,证书价格每周由委员会更新发布。CBAM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申报人只需确保在征收期内持有足够数量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两年,两年后CBAM证书失效,不可用于清缴。

根据现有规则,CBAM证书并不在产品进口时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进行统一征收。因此,CBAM证书也按年度统一结算。具体而言,注册进口商需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本国CBAM主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按类统计的进口产品总量(以兆瓦时表示的电力产品和以吨表示的其他货物)、每类产品的总碳排放量,扣除进口产品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和免费排放配额后应缴纳的CBAM证书数量。同时,进口商需缴纳与其申报且经过核查的排放量相当的CBAM证书。

为避免进口商在5月底集中购买CBAM证书,同时确保进口商持续履行义务,欧盟要求进口商确保每季度末其账户下的CBAM证书数量不低于年初以来根据排放强度默认值计算的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的80%。此外,对于企业超额购买的CBAM证书,设定了回购机制。在年度清缴后,进口商可以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按当时购买证书价格回退多余的CBAM证书,回退数量不能超过上一年度购买证书总量的三分之一。如果回退后,进口商账户仍有多余的证书,将在两年后的6月30日前被注销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