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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决议全文译文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01-01 16:14:00 来源:CIFA秘书处 阅读次数:
欧洲议会:
  • 根据201512月于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黎协定》;

  • 根据联合国环境署《2019年排放差距报告》;

  •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关于全球1.5℃温升的海洋和冰层特别报告;

  • 根据欧盟委员会20191211日发布的《欧盟绿色新政》;

  • 根据欧盟委员会2020917日公布的2030气候目标计划;

  • 根据欧盟理事会20191212日和2020717-21日的主张;

  • 根据2020723日发布的2020717-21日欧盟理事会特别会议结论的决议[1]

  • 根据欧洲审计法院2020915日第18/2020号题为欧洲碳市场:免费碳配额需要更好的针对性的特别报告;根据20191128日气候和环境紧急情况的决议[2]

  • 根据2020115日《欧盟绿色新政》的决议[3]

  • 根据目前在2030年气候目标中的位置,即与1990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4]

  • 根据《议事规则》中的第54条;

  • 根据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以及工业、研究和能源委员会的主张;

  • 根据环境、公共为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报告(A9-0019/2021);

 

1. 鉴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对人类生计以及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直接威胁,已被IPCC关于全球1.5℃温升的海洋和冰层特别报告证实;鉴于这些影响分布不均,贫困国家和人民感受到的是最不利的影响;

2. 鉴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到2030年,气候变化将会导致每年约25万人由于营养不良、疟疾、腹泻和中暑而死亡;

3. 鉴于全球平均气温已经比工业前水平升高了1.1℃ [5]

4. 鉴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巴黎协定》下承诺将基于最新的科学证据采取气候行动,现在的目标是最晚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

5. 鉴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欧盟成功使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脱钩,在1990-2019年间,欧盟温室气体减排24%,而GDP增幅超过了60%;鉴于这些行动没有将由于欧盟国际贸易造成的排放考虑在内,因此其全球碳足迹被低估;

6. 鉴于2015年欧盟CO2进口与出口排放量之比约为3:1(进口CO2 13.17亿吨,出口CO2 4.24亿吨 [6]);

7. 鉴于欧盟现行法律有效实现了迄今为止通过的气候目标;鉴于欧洲审计法院提出 [7]目前的欧盟碳市场设计,特别是碳泄漏规定,没有对必须脱碳的重点领域(尤其是工业领域)提供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得部分公司有不合理收入;

8. 鉴于欧盟委员会应继续开展方法学工作以确定产品的碳和环境足迹,通过全生命周期方法,确保计算的产品碳排放尽可能反映真实情况,包括由国际运输产生的碳排放;

9. 鉴于欧盟委员会应研究产品和服务的可追溯性,以便更精确地识别其生命周期的全部影响,例如材料的提取和使用、制造过程、能源使用、运输方式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据库;

10. 鉴于全球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中,27%左右与国际贸易货物有关 [8];鉴于90%的国际货物通过海运运输,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显著;鉴于欧盟最初确定只有国内水运航行被计入国家自主贡献;鉴于这将按照欧盟更新的2030年强化目标进行修正;

11.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危机造成的影响,因此欧盟委员会提议一项新的复苏计划——下一代欧盟,以加强欧洲自治和韧性复苏的需要,加强相关链条短路化的需要,尤其是缩短食品供应链;

12. 鉴于欧盟委员会必须对气候政策有一个综合的看法,例如,通过与碳定价战略协调,实现如海运等减排目标;

13.鉴于作为更广泛监管环境的一部分,确保有效和有意义的碳定价可作为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较低的生产商的经济激励,同时可以刺激创新和新技术投资,从而促进脱碳和欧盟的经济循环;鉴于有效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14. 鉴于贸易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鉴于欧盟单一市场是世界上第二大消费者市场,使欧盟在全球标准制定者中处于独特地位;

15. 鉴于应对气候变化是竞争力和社会公正的一个因素,在工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创新和区域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潜力;

16. 鉴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用必要方式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自然资源;

17. 鉴于欧盟要接受第三方国家在实施更高碳价的情况下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

18. 鉴于美国总统拜登通过竞选纲领采取了有利的立场,通过电力平台寻求对未能履行气候和环境义务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征收碳调节费用或配额;鉴于这将为欧盟和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恢复主要伙伴关系方面创造新的机遇;

19. 鉴于欧盟提升的气候变化雄心不应导致欧洲工业的碳泄漏风险;

一般性说明

1.深度关注在努力将全球温升限制在高于前工业化水平1.5°C范围内的过程中,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内,与《巴黎协定》规定的全球温升保持在2℃以下的目标相一致;

2.关注过去几年中欧盟一些贸易伙伴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缺乏合作,正如最近在COP25上所观察到的,这破坏了我们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全球能力;鼓励各方支持能够实现这些目标的共同的和基于科学的全球性工作;呼吁委员会和理事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坚持透明、公平和包容的决策过程;

3.强调欧盟及其成员国有责任和机会与其他主要的全球排放国一起继续在全球气候行动中发挥领导作用;指出欧盟一直在领导全球气候行动,这一点体现在欧盟通过了最迟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以及扩大其203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计划;强烈鼓励委员会和成员国在通过关于立法提案之前和之后加强气候外交,尤其是确保与贸易伙伴的持续对话,以激励全球气候行动;强调需要同时进行外交工作,以确保欧盟的邻国尽早参与;

4.强调公民和消费者在能源转型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刺激和支持消费者选择的重要性,通过促进带来更高生活质量的可持续活动和附带利益,减少气候变化的影响;

5. 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将欧盟的2030年气候目标设定为与1990年水平相比至少减少55%净排放量的建议;强调议会通过了60%这一更高的目标;

6.注意到尽管欧盟已大大减少了其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量,但嵌入欧盟进口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却一直在增加,从而破坏了欧盟为减少其全球温室气体足迹所做的努力;强调指出,欧盟商品和服务的净进口占欧盟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的20%以上;认为应更好地监控进口产品的温室气体含量,以便确定减少欧盟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方面可能采取的措施;

设计一个与WTO兼容的碳边境调节机制

7.支持引入碳边境调节机制,只要它与WTO规则和欧盟自由贸易协定(FTA)兼容,且不歧视或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会激励欧洲工业和欧盟贸易伙伴降低其工业的碳含量,从而支持符合《巴黎协定》目标的欧盟和全球气候政策,以实现温室气体中和;明确指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应当专门用于促进气候目标,而不应被误用作增强贸易保护主义、不合理歧视或限制的工具;强调该机制应支持欧盟的绿色目标,尤其是要更好地解决嵌入欧盟工业和国际贸易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做到非歧视性并争取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

8.强调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以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性以及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其发展的潜在负面影响;

9.回顾最外围地区面临的具体限制和挑战,尤其是其偏远、孤立和有限的市场规模,并要求碳边境调节机制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FEU349条特别考虑其具体特点;

10.重申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引入应成为一揽子立法措施的一部分,以确保迅速减少源自欧盟生产和消费的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应该与旨在促进低碳工业过程的投资政策相结合,包括通过创新的融资工具,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以及在环境上雄心勃勃且对社会公平的更广泛的欧盟工业政策,引导欧洲进行去碳化的再工业化,从而在地方一级创造优质的就业岗位,并确保欧洲经济的竞争力,同时实现欧盟的气候雄心,并提供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以确保对气候中和的投资;

11.强调产品标准可以确保低碳和节约型制造,并有助于确保产品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因此,要求欧盟委员会就引进碳边境调节机制提出建议,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节省资源和能源方面,对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提出更具雄心和约束力的规范和标准,以支持可持续产品政策框架和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

12.考虑到为防止内部市场和整个价值链可能发生的扭曲,碳边境调节机制应涵盖EU ETS包含的所有进口产品和商品,包括在嵌入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时;强调作为起点(到2023年)并在进行影响评估之后,碳边境调节机制应涵盖电力部门和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例如水泥、钢铁、铝、炼油、造纸、玻璃、化工和化肥,这些将继续获得大量的免费配额,仍占欧盟工业排放的94%;

13.强调进口商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第三国设施水平上以透明、可靠和最新的特定产品的基准为基础进行核算,如果进口商未提供数据,默认值应考虑到各个产品的全球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按排放强度不同的生产方法进行细分;认为进口的碳定价应涵盖直接和间接排放,因此还应考虑到国家特定的电网碳强度,或者如果进口商可以提供数据,则应考虑在设施水平上能源消耗的碳强度;

14.注意到委员会目前正在评估引入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所有不同选择,从税收工具到使用EU ETS的机制;强调应在修订EU ETS的同时探索碳边境调节机制设计的模式,以确保它们是互补和一致的,并避免导致对欧盟产业双重保护的重合;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背后透明过程的重要性,包括与WTO和欧盟贸易伙伴合作,与欧洲议会协调,仔细评估和比较各种形式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有效性、效率和法律可行性,以期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坚持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主要目标是环境,因此环境标准应在工具选择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能够刺激脱碳投资的可预测且足够高的碳价,以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

15.强调评估每种选择方案对消费者,特别是那些属于较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的影响及其对收入影响的重要性;呼吁委员会根据所选择的设计和模式,将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自有资源产生的收入对欧盟预算的影响包括在影响评估当中;

16.考虑到为了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解决碳泄漏的潜在风险,碳边境调节机制需要以反映欧盟生产商支付的碳成本的方式收取进口的碳含量;强调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的碳定价应反映EU ETS下欧盟配额价格的动态变化,同时确保碳价格的可预测性和较小的波动性;认为进口商应从单独的配额池中购买配额给欧盟碳交易体系,其碳价与欧盟ETS交易当日的碳价相对应;强调引入碳边境调节机制只是实现欧洲绿色新政目标的措施之一,并且还须伴随非ETS部门的必要措施以及欧盟ETS雄心勃勃的改革以确保其实现有意义的碳定价,该定价完全遵守污染者付费原则,并根据欧盟最新的2030年气候目标和2050年净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为必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贡献,包括解决线性减排因素,重新设定上限并评估潜在的碳最低价格需求;

17.强调由于在全球价值链中追踪碳排放的复杂性,对国内和进口的所有消费产品的碳含量征收消费税(或税)将无法充分解决碳泄漏的风险,这在技术上将具有挑战性,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沉重负担;承认对进口商品征收固定税或征税可能是一种简单的工具,可以为进口碳提供强有力和稳定的环境价格信号;但是,相信鉴于其固定性,这种税收对于反映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价格的不断变化而言将是一种不太灵活的工具;强调在实践中,自动反映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价格的不断变化的税收等同于名义上的排放交易体系;承认如果碳边境调节机制具有财政性质,则有可能引入基于第1922)条TFEU的机制;

18. 强调进口商应具有选择权,可根据欧盟对EU ETS进行监测、报告和验证的标准证明其产品的碳含量低于这些碳含量,并采用相应的应付额,从而鼓励世界范围内对可持续技术的创新和投资;认为这不应给中小企业造成不相称的负担;强调该机制的实施将需要一套欧盟标准作为基础,以防止其被规避或滥用,并需要强大的独立基础设施来进行管理;

19. 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应确保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商对其产品的碳含量不收取两次费用,以确保他们受到平等对待且不受歧视;呼吁委员会仔细评估不同的碳边境调节机制选择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

20.强调与ETS不同的是,该机制不应将燃烧的木材用作燃料视为是碳中和的,并且在修订和更新的框架内,嵌入木材和贫瘠土壤中的碳应该有一个价格;

21.敦促委员会把对欧盟出口商试图绕过该机制或损害其有效性的风险降至最低,例如通过在市场之间重新安排生产路线或出口半成品; 

碳边境调节机制与贸易有关的方面

22.呼吁《巴黎协定》及其目标成为贸易政策的主要指导原则之一,所有贸易举措及其政策工具都必须加以调整,尤其是将其纳入自贸协定中作为基本要素;确信这种特定的贸易政策可以成为引导经济体走向脱碳的重要驱动力,以实现《巴黎协定》和《欧洲绿色新政》中设定的气候目标;

23.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侵蚀表示深切关注;呼吁委员会积极与贸易伙伴政府接触,以确保就该倡议继续进行对话,从而为联盟内部及其贸易伙伴采取气候行动提供激励措施;强调可以并且应该使用贸易政策来促进积极的环境议程,并避免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在环境雄心水平上的重大差异,碳边境调节机制应该被设计为一项行动,是对欧盟自贸区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节行动的补充;强调使碳边境调节机制变得多余的全球行动是该倡议的最终目标,因为世界其他地区正在赶上欧盟为减少CO2排放而设定的雄心壮志;因此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应该被视为帮助加速这一进程的方式,而不是保护主义的手段;期望委员会在世贸组织或二十国集团的框架内就全球方针展开谈判;

24.考虑到国际贸易和贸易政策是向气候中和、资源高效、循环经济过渡的主要推动力,因此支持全球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和《巴黎协定》而做出的努力;认为迫切需要对世贸组织进行全面改革,使其能够保证公平贸易,同时致力于应对全球变暖;注意到《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可以追溯到1947年,并认为在当前的气候危机背景下需要对其进行重新思考;期望委员会采取紧急举措进行世贸组织改革,以实现与气候目标的兼容性;呼吁委员会努力实现全球二氧化碳定价并促进气候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贸易,例如通过诸如世贸组织《环境产品协定》之类的贸易政策举措;

25.呼吁委员会进行多边贸易组织改革,使国际贸易法与《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国际法的其他方面,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的目标保持一致;指出如果设计碳边境调节机制时考虑到明确的环境目标以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坚持最高的环境完整性,那么它与WTO规则兼容;

26.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助于为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回顾促进体面劳动也是可持续发展目标,并敦促委员会确保在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条件下生产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商品;

27.注意要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一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如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都可以作为任何碳边境调节机制设计的基础,必要时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例外)也可采纳,设计原理严格意义上应该完全与环境相关——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和防止碳泄漏;

28.强调《关贸总协定》第三条不歧视原则;强调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同等重要性是确保任何措施与世贸组织相容性的关键标准;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应在欧盟国内和国外生产商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这些部门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实行ETS等值收费,无论其来源如何,从而确保欧洲工业的碳泄漏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向第三国转移排放;强调在评估对出口和价值链上相关部门的影响时,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应避免对欧盟设施的双重保护;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设计应遵循一个简单的原则,即一吨碳不应受到两次保护;

29.强调为欧洲工业的竞争力营造一个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同时不对气候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因此,敦促欧盟委员会考虑实行出口退税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出口退税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气候的积极影响及其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兼容性;强调为了防止不利的气候影响,鼓励欧洲出口行业采用效率较低的生产方法,并确保与世贸组织的兼容性,任何形式的潜在出口支持都应透明、均衡,不对欧盟在第三国的出口行业带来任何竞争优势,出口支持应该严格限定于那些最高效的设施,以维护对欧盟出口公司的GHG减排激励;

30.强调任何机制都必须在不危及贸易机会的情况下,激励欧盟内外的产业生产清洁和有竞争力的产品,避免碳泄漏;

31. 注意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洲绿色新政》的一部分,是欧盟实现到2050GHG净零排放目标的工具;注意碳最密集和贸易最密集的工业部门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在整个过程中应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还应注意碳边境调节机制可能影响供应链,使其将碳成本内化;还要注意任何碳边境调节机制都应易于管理,不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财政和行政负担;

碳边境调节机制及自有资源

32.承认碳边境调节机制可以作为现行关税制度的延伸,也可以作为现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框架内的一项补充计划来加以实施;这两种方法可以完全符合自己的资源计划;

33.支持欧盟委员会将碳边境调节机制创造的收入用作欧盟预算的新增自有资源,并要求委员会确保这些收入的使用完全透明;然而,强调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预算作用只一种副产品;这些新增收入应该能够为气候行动和《绿色新政》的目标提供更大的支持,如欧洲经济的公正转型和去碳化,并增加欧盟对国际气候融资的捐款,以支持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支持它们基于清洁和去碳化技术的工业化进程;呼吁委员会在其即将公布的提案中考虑到这一机制的社会影响,以期将其降至最低程度;强调从碳边境调节机制获得的收入绝不能用作对高污染欧洲工业的变相补贴,因为这最终会损害其与世贸组织的兼容性;

34.回顾基于20201216日《关于预算规则、预算事项合作、健全财务管理和新增自有资源的机构间协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同意在下一个多年期财务框架内创造新的自有资源(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还包括引入新的自有资源的路线图(IIA) [9];强调将碳边境调节机制产生的资金流纳入欧盟预算将有助于缓解财政等值问题,确保在各成员国之间公平分配,精简管理结构,将管理费用最小化;因此得出结论,将收益界定为欧盟自有资源将减少基于国民总收入的核算数额在欧盟预算中的占比,从而有助于所有成员国公平承担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国家层面产生的任何节余都将增加成员国的财政空间;

35.要注意各种谨慎的收入概算,根据新工具的覆盖范围和设计,数额每年从50亿欧元到140亿欧元不等;强调欧盟预算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足以应对收入波动甚至长期递减效应;

36.要确保设在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自有资源成为现有自有资源的一部分,足以支付下一代欧盟工具下产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费用的总体预期数额,同时尊重普遍性原则;此外,忆及还款计划的任何盈余仍必须作为一般收入留在欧盟预算中;

37.强调根据IIA“引入新自有资源路线图的规定,引进一揽子新自有资源,可促进欧盟层面更好地将支出用在优先领域和共有公共物品上,将产生高效率收益(与国家支出相比);谨记三个机构如不遵守IIA条款,都有可能在法律层面受到其他机构的质疑和反对;

38.呼吁各机构贯彻落实路线图的精神和内容,在IIA下引入新的自有资源,该协议规定这一新的自有资源最迟将于202311日生效; 

落实碳边境调节机制及其他方面

39.强调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同时,必须取消国家给予能源密集型产业的任何形式有害于环境的补贴;呼吁委员会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评估成员国在这方面的不同做法;

40.要求要在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一个独立机构对碳边境调节机制进行监督,该机构应根据要求,至少每年两次定期向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报告并提供透明信息;

41.注意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进口国,欧盟出口商品的碳含量远远低于进口商品的碳含量;由此可以推断欧洲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大于国际平均水平;为了衡量欧盟的总体气候影响,需要一个可靠的报告方法,其中要考虑到向欧盟进口货物和服务的排放量;

42.强调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要做充分的努力,如稳健、广泛和一致的国际碳定价以及竞争力强的低排放技术、产品和生产流程,现有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过时;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欧盟应继续支持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建立全球二氧化碳定价框架;鼓励委员会为该机制的实施和发展制定一个明确而雄心勃勃的时间表;一些减缓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解决方案仍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呼吁委员要继续努力进一步发展完善这些方案;呼吁委员会将该机制设计为全面和长期的一揽子政策的一部分,这些政策要与2050年实现高能效和高资源效率的零净GHG经济目标保持一致;

43.回顾欧盟的气候政策、产业政策和维持并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的举措必须齐头并进;任何机制都必须嵌入我们的产业战略,为生产制造清洁和有竞争力的产品创造动力;

44.强调一个正常运作的机制应确保减少输入欧盟的排放量,并提供最有效的气候保护,防止碳泄漏风险,同时尊重世贸组织的规则;该机制的设计应确保其有效和简单的应用,同时防止规避行为,如资源转移或进口那些该机制规定以外的半成品或最终产品;

45.呼吁委员会应向国内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帮助它们建立可靠的GHG进口排放核算制度,以便在不给贸易伙伴带来技术障碍的情况下维持欧洲产业强劲发展;

46.呼吁该机制对中小企业和内部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特别评估;在必要时为中小企业建立一种支持机制,以使其成功地适应新的市场情况,从而防止它们受到大型市场参与者不公平行为的消极影响;

47.注意为了防止欧洲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该机制不应给竞争材料带来竞争劣势;气候友好型材料不应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48.强调该机制在确保欧洲公民及其利益得到体现以及促进实现欧盟优先事项(如气候保护、可持续增长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委员会和理事会要让议会(作为共同立法者)充分参与该机制的建立;

49.指导该机制主席将该决议转交理事会和委员会。

[1] Textsadopted, P9_TA(2020)0206.

[2] Textsadopted, P9_TA(2019)0078.

[3] Textsadopted, P9_TA(2020)0005.

[4] Amendmentsadopted b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8 October 2020 on the proposal for a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theframework for achieving climate neutrality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2018/1999 (European Climate Law) (Texts adopted, P9_TA(2020)0253).

[5] World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 ‘Statement on the State of the Global Climate in 2019’.

[6] Fezzigna,P., Borghesi, S., Caro, D., ‘Revising Emission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Consumption-BasedAccounting: A European and Post-Brexit Perspective’ in Sustainability, 17 January 2019.

[7] SeeECA Special Report No 18/2020.

[8] Organisation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CO2 emissions embodied ininternational trade and domestic final demand: methodology and results usingthe OECD inter-country input-output database’, 23 November 2020.

[9] OJL 433 I, 22.12.2020, p.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