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CBAM官方解答系列(二):管控范围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02-01 16:23:00 来源:瑞欧科技 阅读次数:
一、CBAM涵盖了哪些行业?
CBAM目前适用于以下行业 | ||
水泥 | 钢铁 | 铝 |
化肥 | 氢气 | 电力 |
一旦全面实施,这些行业的排放量最终将占EU-ETS所涵盖行业排放量的50%以上。未来,CBAM可能会扩展EU-ETS下的其他行业。
CBAM使用CN代码(联合命名法)作为欧盟以外出口商的商品代码。欧盟CN代码在HS代码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位数。
例如氨(化肥行业下CN代码为2814),即使不用于生产化肥,也在CBAM法规管控范围内。
CBAM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欧盟的商品,即在欧盟单一市场自由流通的商品。
退货商品是指,之前曾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并已免除关税的商品。这些商品要么原产于欧盟,要么已获得自由流通;并且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例如,在之前出口后的三年内获准自由流通)。
CBAM主要适用于基本材料和基本材料产品,但也适用于一些成品/下游产品,如紧固件(CN代码7318)。
CBAM仅适用于原产于第三国并进口到欧盟境内的CBAM商品。
原则上,CBAM涵盖所有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但是,某些参与EU-ETS或与之有排放交易体系联系的第三国被排除在CBAM之外,这样就不会为同一产品支付两次碳价。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和瑞士就是这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将在2030年对任何豁免进行审查,届时这些合作伙伴应已落实其承诺的脱碳措施和与欧盟同等的排放交易体系。
在过渡期内,需要报告源自英国的货物的隐含碳排放量。
属于CBAM范围内的小批量进口商品可自动被视为不受CBAM的管制,前提是适用最低限度豁免(de minimis)。
下表概述了CBAM各行业涵盖的具体排放类别和温室气体类别,以及如何确定直接和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