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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15-04-08 09:17:00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各会员企业:

   现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甬高企认办〔20156)。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协会咨询电话:87748902 周丹



关于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甬高企认办〔20156

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5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自2012年以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2014年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月平均)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月平均)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企业2012-2014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4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2014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4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2014年总收入(包括其它业务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批次安排

1、第一批认定(针对2009年首次通过认定、2012年通过复审的124家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531日。

2、复审(针对2012年首次通过认定的189家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531日。

3、第二批认定(针对2015年首次申请认定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615日。

  三、申报步骤

1、初审(仅针对2015年首次申请认定)

  (1)企业填写《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申请表》(附件1),附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核心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2012-2014年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与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201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等佐证材料,向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具体截止时间由各地酌情自行确定)。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规定,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联合出具初审意见。

2、网络资料填报

  第一批认定和复审企业,以及初审合格的第二批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用户名(已经注册的企业应延用原先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用户名注册成功后,由“企业网上申报”端口登录进行网上填报,具体方法请参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页的《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说明。

3、书面材料制作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络申报时系统自动生成)。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含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4)企业人力资源资料,包括2014年企业职工总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说明;详细填写《2014年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清单》(附件2),并发送电子文档至E-mailgqgl@nbsti.gov.cn

  (5)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审计报告,包括:2012-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2012-2014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201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交2012-2014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3)。

  书面材料内所附的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2012-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2-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201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必须为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后应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封面采用单色纸张、勿喷(涂)塑,按照《2015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4)封面样式统一印制并标明申报批次;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书面材料(1份)受理后将不予退还,企业需自行做好备份。

  四、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2012-2014年期间有任何一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不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在201211日至20141231日期间获得(具体以证书记载为准);如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非本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授权,其全球独占许可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也应在上述时限内完成。

由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不予认定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参加第二批认定的企业,其工商注册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至少提供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请参阅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立项通知”栏目的《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专项审计资质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办〔20154号)。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具体披露每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科目设置情况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等内容。

5、鉴于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如本《通知》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认定管理政策不相符,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地址: 高新区扬帆路9993号楼2

  受 理 人: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赵新明

  受理电话:27877183

  联系人:市科技局 黄伟英 潘美君

  电 话:89187097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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