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政策发布
发布日期:2016-03-21 16:12:18 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设立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照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转型升级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减负办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普惠均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市属有关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其中,市属企业是指市地税直属分局管辖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第七条 市减负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3月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内容,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具备重点支持要求的市属企业,按照企业稳增促调转型升级相关工作要求,市财政给予相当于该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60%的额度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和10月采用半年度预拨,跨年度清算方式下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减负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