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 当前位置: 政策发布
会议强调,质量立国要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要着力在服务标准制修订上下更大功夫,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创新促进行业标准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新闻背景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仅仅涉及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标准问题。标准化法自1989年实施后,一直没有进行修订。
专家表示,“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等问题困扰着标准化的发展。原来作为立法依据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已不适应“以市场为决定因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对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标准化法也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重点节点
2015年3月26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